各相关院(部):
为促进我省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省,我会决定启动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程序和评奖条件
(一)各省直政法各部门、省内各法律院校、科研单位、各市(州)法学会、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市法学会及省法学会各研究会等单位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吉林省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直政法各部门、省内各法律院校、科研单位、市(州)法学会、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市法学会及省法学会各研究会等单位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于2017年11月24日前报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三)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评选出专著类一等奖1部,二等奖2部,三等奖3部;论文类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7篇。终评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吉林省法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如有异议,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实。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报吉林省法学会审批,由吉林省法学会颁发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并在省内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五)评奖条件:
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2015年-2017年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有重大影响,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二、评选机构
在省委政法委领导下,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包括:《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jlfxh@126.com;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均需复印)一份;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附在《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均需复印)、附属材料、成果、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均需复印)、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三)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四)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五)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六)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八)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篇法学论文。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成果的评定,不受是否已经获得其它奖励的限制。
(二)一部(篇)成果有多名作者时,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填写申报书。
(三)各初评推荐单位,在组织初评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第二届“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3日
报送地址:综合楼B区1310室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821336099@qq.com
联 系 人:邹英永 张维锦
联系电话:8525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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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